(2002年7月5日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加强委员队伍建设,转变作风,推进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关于常委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协有关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全体市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三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讲话和论述,深刻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不断增强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市政协委员要模范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通过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活动等,进行协商监督,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三、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是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召开的重要会议,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行使委员义务和权利的主要形式。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全体市政协委员要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和小组讨论。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到会,需向会议秘书处或小组召集人履行请假手续。委员每届任期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2次(含)以上者,由市政协办公厅抄报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按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更换人选。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参观、视察、考察、调查和各种座谈会、协商会等经常性活动,是政协委员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知情知政、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和渠道。对这些会议和活动,政协委员要高度重视,积极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必须向所属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或专委会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不经请假视为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累计3次(含)以上者,由市政协办公厅抄报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按照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更换人选。专委会办公室对委员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每年由办公厅汇总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报送一次出勤情况,以便考察。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