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7日政协贵阳市第九届委员会第70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市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根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要求,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订年度视察工作计划。视察工作分别由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按计划组织实施,并于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视察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主席会议视察、常委视察、委员视察、委员界别视察。
第八条 主席会议视察、常委视察、受省政协委托组织驻筑省政协委员开展的视察,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配合。
委员视察、委员界别视察,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 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视察。
驻各区(市、县)政协的市政协委员,可委托各区(市、县)政协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条 视察可以视察团或视察组形式组织,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也可由主席或副主席委托的委员担任。
视察团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团活动,决定视察团的重要事项,代表视察团同视察所到地或被视察单位交换意见,负责审核视察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二条 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或各专委会商请有关区(市、县)政协或被视察单位,围绕视察内容制定活动日程,做好接待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与视察所到地党政领导或被视察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视察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按程序报送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的视察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反映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视察团视情邀请省、市和地方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和有关区(市、县)政协派出若干工作人员,负责委员视察活动的各项组织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视察经费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统支使用。委员视察期间生病住院的费用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委员超出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动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