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政协贵阳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实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收集和分类,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贵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助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者组织委员实地考察。对需要重新办理的提案,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贵阳市委有关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区、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九)加强与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政协办公厅和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与配合;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贵阳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加强与贵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配合;
(十二)加强与省内各地、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学习各地政协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对于在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或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与参加政协的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的;
(八)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指名举报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助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二十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政协办公厅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贵阳市委有关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名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要同时分别抄送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贵阳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贵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报主席会议审定,可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或商请主席会议督办及分管副主席领衔督办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七条 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体办理提案的答案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并在30日内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