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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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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30日政协贵阳市第九届委员会第19次主席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政协贵阳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是政协高层次协商会议,是领导和组织委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为开好市政协常委会议,加强管理,严肃会议纪律,形成良好会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协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三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讲话和论述,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深刻理解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
             (二)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模范遵守和履行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模范遵守和履行《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通过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监督,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三)市政协办公厅要加强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联系,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长和想法,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提供方便,更好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

第二条  建立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议要高度重视,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常委会议期间,全体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和小组讨论,一律不得无故缺席。

                  (二)市政协办公厅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进行统计,会后在会议纪要中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缺席常委会议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1)提前以书面形式请假(书面请假条必须说明原因并有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无主管部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有推荐当选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领导签字);(2)请假条需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方能生效。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故缺席常委会议达2次(含)以上者,由市政协办公厅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连续两年出现上述情况者,建议常委会劝其辞去在常委会所任职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其工作,保证时间,使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精力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

第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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