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协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一、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遵守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二、印章必须保管在铁质保险柜中,不得擅自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印章,必须经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
三、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特殊情况下由分管领导指定临时代管人员,并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 。
四、使用印章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 使用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印章,必须经秘书长以上领导审核批准。
(二) 使用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党组印章,必须经党组领导审核批准或按会议决议办理。
(三) 使用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印章,必须经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审核批准。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 、领取邮件 、身份证明 、购买车票等由秘书处审核盖章 。
(四) 使用各专委会印章,由专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核批准。
(五)使用机关各处(室)印章,由处(室)领导审核批准。
(六) 行文使用印章按文书处理规定办理 。
五、凡使用印章都要进行登记,注明日期 、简要内容 、用印名称 、经办人,以供查考 。确因公务外出需携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必须经秘书长审批,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用后要详细报告用途,剩余空白信笺要及时交回、销号 。
六、印章使用必须规范,加盖印章要端正 、清晰 。
七、启用或停用、作废印章应按规定行文通知 。
八、废旧印章存档和销毁,要严格按照规定 。属于上缴颁发单位封存或移交市档案馆的,按市编委相关规定办理;属于自行销毁废旧印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履行监销手续 。
九、本制度从2007年7月30日起试行。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