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市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是政协高层次的协商会议,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为严肃会议纪律,保证会议出席率,规范请假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一、政协委员要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
二、政协委员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会议全程请假。一般在会议召开三天以前,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协办公厅请假,说明请假原因,经秘书长审核同意,报主席批准。
2、会议期间请假。全体会议,向大会秘书处会务组请假,经秘书长批准;小组会议,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
三、建立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情况通报制度。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各种会议应按规定签到,各种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厅根据签到统计情况在会议结束后向全体政协委员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四、届内,政协委员初次无故全程缺席政协全体会议(含委托他人报到或只报到不参加会议),由市政协领导对其进行谈话,经谈话后仍再次无故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厅将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协商更换人选。
五、本规定自市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