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十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是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召开的重要会议,是市政协常委履行职能、行使委员义务和权利的主要形式。为确保会议质量,进一步明确会议纪律,制定如下规定。
一、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通过参加政协常委会议,进行协商监督,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增强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常委会议要高度重视,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和小组讨论。
三、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重要急事不能参加常委会,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会议全程请假。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市政协办公厅请假,说明请假原因,经秘书长审核同意,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2、会议期间请假。小组会议,向本小组召集人请假;常委会全体会议,向秘书长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四、建立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出席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协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年向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通报一次,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统战部。
五、届内,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连续2次或累计3次无故缺席政协常委会议,由市政协领导对其进行谈话。谈话后仍无故1次、累计4次(含谈话前累计3次)缺席政协常委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厅将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协商更换人选。
六、本规定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