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政协贵阳市委员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11-14
(2005年7月14日政协贵阳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11日政协贵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阳贵安篇章,推动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贡献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贵阳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贵阳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贵阳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决议、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决议。
(三)执行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贵阳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贵阳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的政协委员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对违纪违法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贵阳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十二)听取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研究室、市智力支边办、市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贵阳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重要文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人民政协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报告及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智力支边办、市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负责人,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市政协机关其他在职县级及以上干部(含职级)、各处室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筑省政协委员和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各区(市、县)政协主席,市级各民主党派(支部)、市工商联机关不是政协贵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委、副主委(工商联副主席)、秘书长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书面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贵阳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