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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阳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政协贵阳市委员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11-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市委、市政府及贵安新区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区(市、县)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在市内或市外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入实际了解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阳贵安实践新篇章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市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要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根据市政协年度协商与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视察、考察,并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要根据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市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市政协党组工作要点及年度协商与监督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委托区(市、县)政协组织考察的选题,结合市政协重点工作和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会议视察、主席会议视察、委员视察、专题视察。

视察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可邀请相关委员包括所到地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七条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住筑省政协委员考察;专题考察、界别考察。

考察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根据考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可邀请相关委员包括所到地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住筑省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和以市政协名义组织的视察考察,由市政协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带队,市政协办公厅、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由分管的市政协副主席或联系专门委员会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带队,以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为主体参加。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或部门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况选用上述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视察、考察活动结束后,应形成视察、考察报告,重要成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活动视情况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也可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领导同志对视察、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反馈给参加视察、考察的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区(市、县)政协。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市政协办公厅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有关规定据实列支。住筑省政协委员的视察、考察经费从省政协办公厅拨付的相关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